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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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
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
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点、有利发展的
原则。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
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
须实行物理隔离。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
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
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
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不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
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
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
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
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
门。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
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
理制度。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
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
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
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
国际联网。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
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
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
构报告。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
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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